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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智聪、詹海莱与詹振鸣、厦门赢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聪,詹海莱,詹振鸣,厦门赢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张智聪,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詹海莱,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振鸣,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厦门赢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下溪头里119号二层之十。代表人陈碧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保险大厦。代表人王秀英,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聪、詹海莱与被告詹振鸣、厦门赢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聪、詹海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智聪、詹海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智聪、詹海莱负担。审判员  袁玉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