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玉飞申请执行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飞,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210号申请人李玉飞,男,成年人,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被申请人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建聪,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210号李玉飞与楚雄市预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00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