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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雷元海与肖书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元海,肖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雷元海。被执行人肖书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20日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书红银行存款26556.97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