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奇台县光大石油有限公司幸福加油站诉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光大石油有限公司幸福加油站,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032号原告奇台县光大石油有限公司幸福加油站,住所地:奇台县奇台镇西梁。法定代表人范宗仁。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五家渠市人民北路3092号。法定代表人陈喜乐。委托代理人刘昊东,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奇台县光大石油有限公司幸福加油站与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的住所地在奇台农场工业园区,合同的履行地在奇台农场,故该案应由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五家渠市人民北路3092号,而五家渠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利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