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初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姜凤华与王世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华,王世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姜凤华,女,汉族,1971年5月2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邹积敏,系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凤,女,1940年9月21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华诉被告王世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凤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世凤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顺阳街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姜凤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世凤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顺阳街X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