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与高恩祥借记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高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1、2号楼一、二层。负责人柴援,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明君,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小娟,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恩祥,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与被上诉人高恩祥因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武子文审判员 种仁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