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22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志萍,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稳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