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异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异字第11号案外人廖红敏。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法定代表人罗雄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意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外人廖红敏于2015年7月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异议审查期间,被执行人湖南百草制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一案,由该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据此,本院对案外人廖红敏执行标的异议一案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案外人廖红敏执行标的异议一案的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绍儒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