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申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华,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志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华。委托代理人:张继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满开军,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级超,经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钟志强。再审申请人王玉华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志强拆迁协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终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华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改造回迁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违法拆迁。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改造回迁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三、尽管被申请人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拆除、建房资质,但这并不影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再审申请人处置自身财产的合法性。四、改建房屋已经建好并具备交付条件,被申请人完全能够交付改建房屋,但被申请人却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卖与他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应当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玉华与被申请人济宁北湖度假区许庄街道工联新村村民委员会、济宁玫瑰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旧房改造回迁合同》,因违反了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申请人不能依据该合同取得相应的物权权利,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可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王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玉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周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