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赔民申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与景三小劳动争议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海声航空医院,景三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赔民申字第006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纺织城街道纺南路与纺西街交叉处。负责人:董莉洁,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高新学,该医院员工。委托代理人:刘福学,该医院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景三小,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因与被申请人景三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西安海声航空医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景三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景三小,而不是再审申请人。(二)二审判决对景三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予认定,严重错误。(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与景三小从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劳务关系,不应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故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景三小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景三小自2013年6月18日起在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工作,由西安海声航空医院给其发放工资,二审判决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西安海声航空医院与景三小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西安海声航空医院认为其与景三小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西安海声航空医院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景三小,但亦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向景三小支付双倍工资,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海声航空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焦玉珍审 判 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