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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发忠与晏万成、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发忠,余茂成,晏万成,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448号原告:何发忠,男,1969��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莫正友,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余茂成,男,1947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晏万成,男,1979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885804-7。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11、12、1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189-0。负责人:张正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惠民,女,1973年10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发忠与被告余茂成、晏万成、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发忠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发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发忠撤回对被告余茂成、晏万成、重庆荣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38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何发忠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