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武刚与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刚,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879-1号原告:武刚,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诚信路958号)。法定代表人:蔡赛君。本院在受理原告武刚诉被告宁波朝平现代家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3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