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郭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郭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玉凤。被告:郭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与被告郭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凤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