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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郭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郭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65号原告:王玉凤。被告:郭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与被告郭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凤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87.5元,由原告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许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