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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莹与被执行人杨占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莹,杨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严莹,长春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被执行人:杨占喜,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泊湾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莹与被执行人杨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严莹与杨占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除已偿还欠款外,尚欠申请执行人48000.00元,自2015年7月30日前每月偿还4000.00元,余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长明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