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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韩守金与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守金,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22号申请执行人韩守金,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姜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韩守金与被执行人姜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226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利家庭共同财产,其母亲王凤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分行昭乌达支行账号601940101*****7545内的工资收入每月1000.00元,扣够28313.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