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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如庆诉周进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386-1号原告陈如庆,居民。被告周进国,居民。被告李香兰,居民,系周进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如庆与被告周进国、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如庆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周进国所有的位于枣阳市西环二路天福南区的单元房及鄂F×××××号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其名下的鄂F×××××号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如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周进国名下位于枣阳市西环二路天福南区的单元房、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字××号的单元房及鄂F×××××号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陈如庆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的鄂F×××××号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司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