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1、金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1,金某2,金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卧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李某。被告金某1。被告金某2。被告金某3。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1、金某2、金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金某2、金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三被告母亲。被继承人金广田于2015年1月15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被继承人金广田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大庆市××楼-5-201室房屋一套。被继承人金广田与原告李某共生育三名子女,即三被告。原、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因此房屋发生争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大庆市××楼-5-201室(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100%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金某1提交答辩状辩称,我是金某1,关于我家出现了房产继承的分歧一事,感到遗憾。且特别气愤。想起我父亲在的时候,我就说过:我什么都不要。给他们吧:其实这个事处理应该很简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政策办理,就行了。完全没有必要走这条路。即丢人现眼,还要花钱。真实傻透顶了。在今年春节,在我妈那里,我当着所有人的面,把道理都说的一清二楚。当时她们也同意撤回。可怎么又范傻了?我父亲今年1月15号去逝,我妈今年八十多岁了,没有文化。有时候,范湖涂。一阵明白,一阵糊涂。如果,今天她(妹)还是这样一意孤行的话。我要维权!她太不懂事了。其实,就是她一直在作祟。鬼迷心窍;把我妈推在前面,用这样的办法达到她的目的。她太不懂事了;我的那一份,就按法律规定办理,按《继承法》办理。这一份,其实,我也不要,将来或现在给予侄子(金磊)。希望能在法律监督下办理。不要走样。被告金某2辩称,我把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给我母亲李某。被告金某3辩称,我把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给我母亲李某。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金广田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欲证明金广田于2015年1月15日因病去世。经质证,被告金某2、金某3表示:属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大庆市龙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证明一份、大庆市龙凤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欲证明李某与金广田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金广田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金广田去世前二人一直保持婚姻关系,金广田去世后李某未再婚。经质证,被告金某2、金某3表示:属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三: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登记表一份、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证明一份,欲证明李某与金广田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金某1、金某2、金某3。金广田(出生1931年8月4日)与档案中的金廣田(出生1931年6月26日)是同一人。经质证,被告金某2、金某3表示:属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龙凤区卧里屯3-5号楼-5-201(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房屋为李某与金广田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质证,被告金某2、金某3表示:属实,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金广田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金广田于2015年1月15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金广田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李某、儿子金某1、儿子金某3、女儿金某2。金广田的父母均先于金广田去世。金广田和李某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大庆市××楼-5-201(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房屋一套。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其个人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金广田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妻子李某、儿子金某1、儿子金某3、女儿金某2。对于金广田所留遗产应当均等分配,金某2、金某3将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赠与李某,因此李某占有该套房产的87.5%的份额,金某1占有该套房产的12.5%的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卧里屯3-5号楼-5-201(房屋产权证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号)房屋的所有权由原告李某和被告金某1按份占有,李某占有87.5%的份额,金某1占有12.5%的份额;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1988元,被告金某1承担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珍代理审判员 杨旭昕代理审判员 毛瑞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永玲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