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满源与杨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满源,杨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园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朱满源,男,汉族,广东省博罗县园人。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烟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杨国兵,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利华、胡文军,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满源诉被告杨国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遗漏部分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在撤诉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遗漏部分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在撤诉后另行起诉,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满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伟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丽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