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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