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