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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学志与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志,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孙学志,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斌,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办事处东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志诉被告聊城市恒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审 判 员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