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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康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康某某,万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朱某某。原告康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甲。被告万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原告朱某某、康某某诉被告万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康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军道、康云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康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希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