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红与张桂东、陈志良、王朝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张桂东,陈志良,王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被执行人:张桂东。被执行人:陈志良。被执行人:王朝芝。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张桂东与被执行人陈志良、王朝芝(2014)双民一初字第0098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志良、王朝芝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2015年7月21日对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下达了(2015)双执字第0039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张红、张桂东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新华委(丘地号2-27-319-1)面积18.53平方米房屋产权过户事宜。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张红、张桂东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