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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生商初字第48-2号原告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红光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黄晓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水寨镇水南村东。法定代表人王绪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055元,由原告江苏民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展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