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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学秀与任兆宾、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方正旧货寄售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秀,任兆宾,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方正旧货寄售商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胡学秀。委托代理人:姜勇。委托代理人:庄琴芬。被告:任兆宾。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方正旧货寄售商行。经营者:王民龙。原告胡学秀与被告任兆宾、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方正旧货寄售商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学秀撤回对被告任兆宾、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方正旧货寄售商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学秀负担。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