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树,刘振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152号原告张宜树、。被告刘振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宜树与被告刘振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宜树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振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宜树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振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宜树撤回对被告刘振杨的起诉。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雅琪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