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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彭潮明与马磊、贾义等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潮明,马磊,贾义,彭三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95号原告:彭潮明,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磊,经商。被告:贾义,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彭三林,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潮明诉被告马磊、贾义、彭三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潮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乐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磊、贾义、彭三林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潮明诉称:彭潮明与马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9日马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彭潮明借款100万元,约定期限60天,逾期按月利率3%计息,贾��、彭三林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逾期后彭潮明多次向马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及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马磊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贾义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彭三林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彭潮明于2014年6月9日借给马磊100万元,马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彭潮明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元)期限60天,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8月8日止;逾期按月利率3%计息。借款人:马磊2014年6月9日保证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马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保证人:贾义2014年6月9日担保人: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加盖公章)彭三林”。在借条的左下角彭三林书写了“本人同意为上述借款人提供担保,至本息还清止”。在借条右下角贾义书写了“本人同意继续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至2015年5月9日止”。后彭潮明催要欠款,未果,至讼始。上述事实,有彭潮明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复印件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彭潮明要求马磊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彭潮明要求贾义、彭三林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彭潮明要求四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彭潮明偿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贾义、彭三林及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马磊、贾义、彭三林、安徽省小天鹅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红审 判 员  贾娟娟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