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与钟启初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4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平社区丹平东六巷13号四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陈高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启初,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高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东龙南路294号思恩腾工业园三楼301。法定代表人刘高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下简称贵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启初、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高姿服装有限公司(下简称高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贵妃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钟启初答辩称: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第三人高姿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及发表答辩意见。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贵妃公司是否足额支付钟启初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对于原审认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均未主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一般应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分析,首先,钟启初提交的《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显示贵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珍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每月通过转账向钟启初支付一定款项,其中包括备注为差旅费及工资的款项,且发放时间较为固定,符合工资发放规律,贵妃公司虽辩称上款系受刘高欢委托代发,但未能提交三方委托代发协议,亦未能就此代发原因作出说明,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据此依法采信钟启初主张,确认该对账单发放的金额属于工资;其次,往来截图与上述对账单中的差旅费相互对应、时间吻合,说明钟启初接受贵妃公司的外派工作安排。综上分析,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钟启初主张其每月工资6000元与《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载的工资数额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贵妃公司未举证其已支付钟启初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资6000元,应予以支付。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如上所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奥特莱斯商业中心营业时间及车辆安排的通知》显示,钟启初存在加班,对具体加班时间贵妃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采信钟启初的主张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平时加班200小时、休息日加班228小时并据此钟启初在上述时间应得的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26069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贵妃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贵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