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冀桂深、李凤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冀桂深,李凤连,冀亚辉,黎水连,梁军生,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路77号。代表人陈庆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飞,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欣,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冀桂深。被执行人李凤连。被执行人冀亚辉。被执行人黎水连。被执行人梁军生。被执行人陈萍。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申请执行冀桂深、李凤连、冀亚辉、黎水连、梁军生、陈萍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冀桂深于2015年6月19日主动履行了10000元及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扣划了黎水连的银行存款6799元。经过本院调查银行、土地、房产、车辆,被执行人冀桂深、李凤连、黎水连、梁军生、陈萍暂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冀亚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桂D×××××(车辆型号为JX6462KA)的江铃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4月9日向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至今不知去向,暂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查扣处置。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又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且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甘 宇代理审判员 叶海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昌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