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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卢俊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卢俊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王建国。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瑞合,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俊芝。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新春。原告王建国与被告卢俊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2015年9月10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丽莎人民陪审员  高玉山人民陪审员  李成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