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2015年2月10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中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为收摊位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致伤彭某甲,经鉴定彭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指控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在2015月7月20日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上午衡山县沙泉乡街上赶集,曹某某用三轮车在沙泉乡街上彭某甲店门前摆摊售猪肉。当日11时许,沙泉乡泉水村的旷某某到曹某某的摊位前收摊位费,曹某某不同意交摊位费。被告人彭某某得知后来到曹某某的摊位前收摊位费,被害人彭某甲闻声出来称曹某某的摊位费已由自己收取(实际并未收取),彭某某与彭某甲发生争吵,当彭某某第三次用手指到彭某甲脸部时,彭某甲用手打了彭某某的耳光,彭某某被打后抓住彭某甲拉扯,致使彭某甲面部朝下倒在曹某某的肉摊上,彭某某同时也倒在彭某甲身旁,随后,彭某某用拳头朝彭某甲头上连续击打,后被围观群众拖开。彭某甲受伤,鼻孔当场出血,头发被扯掉若干。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甲有双侧鼻骨骨折,头皮血肿,双眼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明于2015年1月16日被公安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沙泉派出所接受询问,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事实。当日衡山县公安局对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对其行政拘留七日,并于当日晚8时许送衡山县拘留所执行,同年1月20日转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彭某甲在衡山县公安局沙泉派出所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彭某某、曹某某、旷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与他人发生争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在量刑时可对被告人从宽考虑。被告人彭某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其行政拘留时间,依法应当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贺炳仁代理审判员 罗菁菁人民陪审员 武谷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邹丽青校对责任人:邹丽青打印责任人:贺炳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