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城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丛培良与邹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丛培良。被告邹荣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良与被告邹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丛培良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