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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城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丛培良与邹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城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丛培良。被告邹荣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良与被告邹荣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丛培良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