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韩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韩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王某甲,男,193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女,194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女,53岁,汉族,系二原告之长女。被告王某丙,男,48岁,汉族,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王某丁,女,42岁,汉族,系二原告之二女。被告王某戊,女,40岁,汉族,系二原告之三女。被告王某,男,38岁,汉族,系二原告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韩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韩某提出撤回对五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韩某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韩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温彩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