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得洲与杨万兴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洲,杨万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杨得洲。被告杨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洲诉被告杨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杨得洲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得洲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