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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得洲与杨万兴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洲,杨万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杨得洲。被告杨万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洲诉被告杨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杨得洲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杨得洲负担。审判员  李文秀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