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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秋与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秋,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6号原告王中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利民,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华龙大厦院内。法定代表人刘同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秋与被告濮阳市广建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