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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升与被告时晓琴、刘红霞、顾玉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升,时晓琴,刘红霞,顾玉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刘洪升。委托代理人:杨新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星,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时晓琴。被告:刘红霞。被告:顾玉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升与被告时晓琴、刘红霞、顾玉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升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升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035.50元(原告刘洪升预交),因本案中原告刘洪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1017.75元及邮寄送达费180元,由原告刘洪升负担。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冯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马 德 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