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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行立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美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中行立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美柱,农民。上诉人刘美柱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5)阳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美柱上诉称,上诉人于1995年8月21日被阳信县公安局第021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寻衅滋事为名治安拘留七天,实际被关押31天,上诉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数年数次提出行政起诉,但均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诉人起诉虽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为1995年8月,已明显超过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