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茂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茂,黄雪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周茂茂,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834号。委托代理人:吕慧源,莱阳市沐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雪涛,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南关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公园南门西侧。负责人:宋光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英,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茂诉被告黄雪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茂撤回对被告黄雪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莲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