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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国庆与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韦生亮、张春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立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韦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韦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韦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XX%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韦某某在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XX%的股权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某某市某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XX%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冻结期限:XX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