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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丽华与滕州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宋明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丽华,滕州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宋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232号申请人史丽华。被申请人滕州万通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经理。被申请人宋明岐。申请人史丽华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史丽华名下坐落于冠亚星城营业房(面积331.58平方米)、高俊名下坐落于鑫声玉城营业房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史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史丽华名下坐落于冠亚星城营业房(面积331.58平方米)、高俊名下坐落于鑫声玉城营业房。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滕州万通地产有限公司、宋明岐的银行存款9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