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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卑国春、赵立平等与高国存、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卑国春,农民。原告:赵立平,农民。被告:高国存,成年,农民。被告:宋雪莲,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卑国春、赵立平与被告高国存、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卑国春、赵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卑国春、赵立平负担(已清)。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