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卑国春、赵立平等与高国存、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卑国春,农民。原告:赵立平,农民。被告:高国存,成年,农民。被告:宋雪莲,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卑国春、赵立平与被告高国存、宋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卑国春、赵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卑国春、赵立平负担(已清)。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