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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王学伟与姜家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伟,姜家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伟,男,1989年1月生,白族。被执行人姜家社,男,1982年7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学伟与被执行人姜家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姜家社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学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学伟与被执行人姜家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家社用其所有的33件玉器作价2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学伟,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