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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史奇龙等人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史奇龙,张二丹,汪炜珈,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卫峰,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奇龙,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史彦君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二丹,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受害人史彦君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炜珈,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阳县神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宏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