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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劳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漯河市中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劳初字第42号原告漯河市中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珠,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谷红,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林全,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常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忠昌,男,1971年6月1日出生。原告漯河市中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3日由审判员刘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发现,原被告于2012年6月17日签订了关于平禹煤电公司三峰花园住宅小区(地点禹州市三峰山)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向本院起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仅指的是雇佣合同纠纷,该案由不适用于本案。而原被告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应适用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移送至有管理权的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岳梦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