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931号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钟相国,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实。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以被告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同意偿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鸿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