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冬明诉被告郑明明、马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明,郑明明,马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055号原告:杨冬明,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律师,住乌苏市被告:郑明明,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苏市被告:马金全,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原告杨冬明诉被告郑明明、马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马金全应诉,后虽经原告多方查找仍未能提供被告的新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冬明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投递费466元,由原告杨冬明负担(原告已预交152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玉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