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姜某某,女,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姜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会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