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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姜某某,女,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英伟,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姜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会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