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执异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侯跃、管翠连与宿迁市苏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跃,管翠连,宿迁市苏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异字第0028号异议人侯跃。申请执行人管翠连。被执行人宿迁市苏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管翠连与被执行人宿迁市苏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侯跃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侯跃称,2013年7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至苏城公司,作为购房定金,2014年7月30日苏城公司开具购房收据,2014年7月苏城公司出具购买涉案房屋的优惠审批手续,2014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出具正式购房发票一份,2014年1月2日异议人从被执行人处领取涉案房屋的钥匙,2014年10月异议人申请开通水、电、气。2014年10月至12月异议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15年2月入住至今,2015年6月缴纳汇金大厦管理办公室收业主的公摊费用。以上均证明房屋属于异议人所有,至于网签合同没有办理,是由于被执行人当时售房人员调整及诸多原因导致一直没有签成。贵院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程序。本院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执行人苏城公司向异议人侯跃出具购买某某房屋发票一张,款项性质为购房款,金额为551799元。异议人和被执行人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再查明,2015年1月30日本院作出的(2015)宿城商初字第000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屋。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对涉案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目前正委托第三方评估涉案房屋价值。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三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主张权利且能够排除执行的,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暨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同时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本案中异议人和被执行人就涉案房屋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因此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综上,异议人对涉案房屋主张所有权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程国成代理审判员 李 光代理审判员 严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红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