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湛康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湛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214号罪犯湛康,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湛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湛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湛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并于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湛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湛康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