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方营、王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方营、王俊英、李连香、李洪亮、任建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633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李方营、王俊英、李连香、李洪亮、任建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方营、王俊英、李连香、李洪亮、任建中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建中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建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上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