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米智营与尹珊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智营,尹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40号申请人米智营,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尹珊珊,女,1994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米智营与被执行人尹珊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米智营与尹珊珊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尹珊珊于2015年7月22日履行完毕,申请人米智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执字第6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