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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米智营与尹珊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智营,尹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40号申请人米智营,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尹珊珊,女,1994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米智营与被执行人尹珊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米智营与尹珊珊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尹珊珊于2015年7月22日履行完毕,申请人米智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执字第6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